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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按规定必需设立会计,进行独立核算,所以它也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有法律主体资历。你可以这样懂得,你给谁算账,谁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而法律主体必需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它的特征举个例子。
法院开庭审理,不论原告被告,有法律主体资历的,一定是XX公司坐在席上。
如果街边的小餐馆,它没有法律主体资历,那席上坐的一定是餐馆的老板XXX,而不会是XX餐馆。
因为这个餐馆不具有法律主体资历。但它可不可以设个会计给自己算账?
可以,那它就是会计主体。
再举个例子,有一家公司,下设三个车间。公司规定每个车间设一名小会计,月终报给公司的总会计进行汇总。
假设你现在就是车间一的小会计,你给谁算账?
你就给车间一算账,那车间一就是你的会计主体。车间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才能吗?
没有。它不能独立出庭,对吗?
所以车间一是会计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这个前面说过了。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需独立核算,它肯定有会计给它算账的,所以它是会计主体。
这样我们就得出结论:一般情形下,法律主体都是会计主体,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一,主体:⒈国家机关——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⒉企业⒊其他社会组织⒋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单位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国民⒍国家——发行国债国民——国籍 人民——政治
国民(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具有权力才能和行为才能法人(组织)
国民行为才能:受年纪、智力限制18周岁——完整民事行为才能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才能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才能
法人权力才能(经营规模):始于登记,终于倒闭与国民的差别:⑴才能不一致⑵权力之间不一致⑶有些国民有,法人则没有
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内容——权力与责任
三,客体(标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加入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或承担责任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含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性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含国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力或承担责任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力和责任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力客体、责任客体或权力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需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需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以为具有价值。(2)必需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领利用。(3)必需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标而加占领和利用。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或加入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历,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法。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实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该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白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寻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该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位置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宏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寻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能力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流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力与责任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力责任)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在法学上,由于依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依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依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附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依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力责任是否一致为依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依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国民(包含某些特定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权力与责任的主体一方是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另一方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或者为刑事损害行为所损害或者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民。刑事法律关系由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组成,可以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流程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革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犯法人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犯法事实而发生的、由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力责任关系。
3.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犯法而发生的、存在于国家与犯法人之间的特别权力责任关系。它属于部门法律关系,受制于、渊源于宪法法律关系。
4.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的因为违法犯法行为而引起的具体控罪主体和具体犯法主体之间为解决犯法构成和刑事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5.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以犯法为核心的法定事实为根据而发生、变更、消灭,由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国家与犯法人之间的受制约的刑罚权与有限度的刑事责任的关系。
不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流程法)并列。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公民经济运行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着的屈服性;而民法则属于私法领域,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点。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法所干涉、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涌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涉市场经济运行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涉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法,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以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全部国家经济运行安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钱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教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导法律关系的加入者,即在教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或承担责任的人。主要包含三类:
一是国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力和责任就无从发生。在教导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指向的客体与责任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发生教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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