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指在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中,为了“显化”国有资产,将国有企业无偿占用的划拨土地经评估后,依据当时的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作为国家投资)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取得的土地应用权通常应确以为无形资产,并在土地剩余出让年限内进行摊销。
所谓“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由于购入该土地时上面还没有建筑物,或者一直没有附着的建筑物。这时该土地就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不需要计提折旧。对于这个土地是转让取得还是划拨取得,处置应当是一样的。差别只是取得成本可能不同。划拨土地的会计核算即如上面答复: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土地折旧年限法
一、对于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
二、主要的原因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2、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应用权,应该以土地应用权依照无形资产入账.
3、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依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
依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三、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得对以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应用的固定资产;
2、依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处于更新改革流程中的固定资产.未应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也要计提折旧.
不单独记账的土地可以提取折旧。
企业的土地是一项特殊资产,单独记账的土地,按财务制度规定是不能提取折旧费用的,作为一种产权,进行独立核算。
而不单独记账的土地,是企业在取得土地应用权时,将所支出的费用,与其承载的固定资产捆绑在一起,一同计提折旧费用。
因此,不单独记账的土地是提折旧的。土地的价值与固定资产一体提取折旧。
添加客服微信,获取相关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