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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二国家科研经费支撑和财政拨款政策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重要品牌的形象,是进一步企业市场价值和资本价值,财务核算管理首先要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包含那些?如何正确区分高新技术收入与一般收入,而企业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符合重要的领域三收入类科目如何设置?
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高新技术企业应做好下一年高新产品收入及研发的费用预算工作,二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可谓税务稽查提供必要的保证三规范研发项目立项审批,成立研发小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以下称《实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守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以下称《实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点、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组织与实行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视、检查各地域认定管理工作,对发觉的问题指点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美建议;
(二)指点各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对发觉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置建议;
(三)负责各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颁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增强监视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视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置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历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按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流程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施展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施展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规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盘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体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才能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产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比本方法进行自我评价。以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资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形说明资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资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看法。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看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看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置。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形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流程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视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要点检查机制,增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看法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流程中发觉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产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产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历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依照本方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历:
(一)在申请认定流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形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产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责任。违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依据本方法另行制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除。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国高就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连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认定条件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
(2)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人员。
(3)专门从事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法,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规模;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本质性改良技术、产品(服务)而连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体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盘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程度、科技成果转化才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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