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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关系企业无形资产跨境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9日
在跨境交易中,无形资产的交易正盘踞越来越主要的地位。

国际税收关系企业无形资产跨境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BPES行为计划8-10项就是集中研讨此类问题而得出的结果。目前,跨国企业应用国际税收破绽以及无形资产在各关系公司之间的转移,进行税务规划转嫁利润,降低全球总税负的行动,极大影响各国正当的税收权益;这一情形已经引起各国的注意。

因此,我们需要提示的是,在关系企业各类无形资产的跨境交易中,如果采用以往激进的伎俩,则可能进入偷漏税的雷区,引发不必要的丧失。

举个营销类无形资产的例子:

A公司为总部在B国的跨国企业,其在中国设立C公司,负责生产和出售A公司授权的某品牌的家用电器,该品牌的所有权归属于母公司A,C公司每年依照出售额的必定比例(2%)支付商标费给A团体,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与此同时,C公司将每年支付的商标费税前扣除,作为成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期,C公司被当地税务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当地税务经过转让定价调查后发现,该品牌虽然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但是该品牌通过C公司的维护,近年来大大进步了在中国的市场知名度,C公司在该品牌的维护中也消费了大批的市场营销费用(如广告费、推广费等),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推广,导致C公司生产的电器出售额逐年增长。综上,税务以为,如果C公司仅仅依照固定的出售比例支付商标使用费给A公司,则显然未充足考虑C公司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高、维护、保护、利用和推广中的价值贡献,显然是不合理的,故税务对C公司支付境外的商标费进行了特殊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内,我们发现跨境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往往和双方在价值贡献中所起到的作用有关。无形资产具有价值贡献难以量化的特色,而受控交易各方在无形资产开发、提高、维护和保护等各阶段行使职能和承担风险,又难以从法定权力或合同支配中得到清楚正确的信息。同时,以往多数的无形资产跨境交易合同条款,仅从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角度明白“所有者”和“使用者”角色,更着重强调“所有者”对利润的绝对占领,以及“使用者”对使用费的绝对承担,却极少提及“使用者”对维护和提高无形资产价值的责任条款,忽视其对比付出。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C公司在品牌的维护和提高价值中施展了本质性的作用,对该品牌在中国市场知名度的提高起到深入的意义,并引起中国市场出售额的增加,理应取得必定的补偿。如果一味仅补偿品牌所有者A,显然无视了品牌使用者的作用。所以,理应强化品牌使用者C公司在维护和提高品牌价值中的作用和补偿,而不是单单强调品牌法律所有者对于品牌利润的绝对占领。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特殊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接收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下达成的一些国际共鸣,对无形资产跨境交易转让定价提出了新的明白规定。

依据此公告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我们有必要提示您注意的是,在您与关系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如品牌商标权)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依据下列情况适时调整,如果您自身未适时调整的,税务可以实施特殊纳税调整:

需调整的情况

调整情况一

无形资产价值产生根天性变化

调整情况二

依照营业常规,非关系方之间的可比交易应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机制

调整情况三

无形资产使用进程中,您和您的关系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或者使用的资产产生变化

调整情况四

您和您关系方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开发、价值提高、维护、保护、利用和推广做出贡献而未得到合理补偿

此外,无形资产交易中,对于呈现了以下情况的,税务有权全额进行特殊纳税调整

全额进行特殊纳税调整的情况

可全额调整的项目一

支付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未带来经济好处,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可全额调整的项目二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发明做出贡献的关系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可全额调整的项目三

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发生的附带好处向境外关系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我们特殊要注意的是,上述可全额进行特殊纳税调整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也意味着,即使产生了上述三类项目,如支付了境外关系公司某项商标使用费、该商标未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好处,但支付的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话,中国税务仍可以认可支付境外的商标使用费用不对其进行全额调整,企业在无形资产跨境交易的税务支配中亦应关注到此类细节,用好此类规定,更好的做好税务规划。

以上就是本期我们对于无形资产跨境交易涉税问题的一些思考,在分享的同时希望抛砖引玉。值得一提的是,无形资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有很多种形式,如例子中提到的商标费,还有技术使用费、专利费、外观使用费等多种形式;某些情形下服务费形式的收付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了解成果、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针对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您对产业配置中遇到无形资产转让有关对问题仍有疑问,建议与恒通国际专业人士接洽(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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