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商标的条件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当按商品分类表进行注册。现在对某一些需要给予特殊标志保护的商品或他人尚未有专利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不用按商品分类表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申请,但是必须标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别或服务类别。对于使用“TM”商标的商品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中的项目进行注册;对于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即使不在商品分类表中列出的,也可以进行注册。但须在申请时说明,并附送有关主管机关对该项不属商品分类表项目的商品或服务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使用该标识的证明文件,方能注册。同时“®”标志在转让时必须将全部在先权利进行转让,受让人必须声明自己对该标记在一定类别上享有在先权利,否则将无法完成转让手续。由于申请时不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注册时须由申请人提出声明和提供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使用的证明,方可注册。对某一些特定项目是否要声明其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商品分类表中项目的问题由国家商标局确定。如申请人提出声明并经国家商标局同意可以不按商品分类表注册的,可以按自由商标注册。对“TM”和“®”两种商标不得混用,否则将视为无效。
(二)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 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 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需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加盖私章;
3. 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 申请如是接受本国政府或欧盟国家优惠关税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确定商标代理组织向当事人索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当事人按照规定填写这些表格并签名确认后,由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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